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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时准确地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划解、退还等结算业务,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2005]858号)和《含山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含政[2006]38号)以及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含山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事宜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含山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

(六)罚没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由县政府认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含山县支行负责对经办县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管理和监督,并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的归集、记录、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第二章  代理银行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未经县财政局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当场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现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经县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含山县支行确定,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信用联社(以下简称“银行”),均可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的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按照前款规定确定后,由县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含山县支行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政府非税收入款项。

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含山县支行核准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八条  县财政局与代理银行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的名称、地址以及负责人姓名;

(二)代理银行主办行(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开户行)的名称、地址和负责人姓名;

(三)代理银行代收网点的名称、地址;

(四)代理收款方式;

(五)代收资金划转和对帐方式;

(六)服务质量要求;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委托代理协议书》要求,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汇划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

 

第三章  收入收缴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款是由缴款义务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见附件1),直接将款项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对受客观条件限制,收费金额小而分散,也不宜缴款人自行缴费的,经县财政局批准,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收现款在5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汇总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该收缴方式中,执收单位不需向缴款人提供《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五联(收据联)必须按财政票据管理规定保管、核销。

第十条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缴款人缴纳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合法凭证,也是银行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结算的依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严禁涂改。银行在办理结算业务中接到要素齐全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予受理,不得拒收。

第十一条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套印财政部监制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县内使用。同城结算的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清算资金,异地的视同汇兑凭证办理。

第十三条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根据不同征收模式,一般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纳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征收的,由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填写。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银行盖章后退缴款人作缴款凭证;第二联: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现金缴款的,由银行留存);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第四联:银行收款盖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五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六联:执收单位的存根。

第十四条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付款期为5天(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超过付款期的凭证无效。《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既可用于转账,也可缴纳现金。

采取转账方式缴款且缴款人开户银行是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款项应直接缴入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在该行开设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采取转账方式缴款且缴款人开户银行不是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以及采用现金方式缴款的,款项缴入缴款人或者执收单位选择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实行直接缴款的,执收单位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款人持《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采用转账方式缴款的,缴款人不再开出转帐支票,只在执收单位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持第一至四联到缴款人开户银行缴款。

采用现金方式缴款的,按照就近缴款原则,缴款人持第一至四联到指定的代理银行经公示的代收营业网点缴款。
     
受理银行收到缴款人提交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四联,应当认真审查: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票据联数是否齐全;是否在付款期内;是否按规定加盖了印章;缴款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现金缴付的,不填写缴款人账号及开户银行)。受理银行为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还应审核《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校验码是否正确。经审查无误,并确定缴款人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在第一联、第四联凭证上加盖章戳交给缴款人,以第二联作借方凭证;缴款人将加盖银行章戳后的第四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款项到达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需在第五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  实行集中汇缴的,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当场收取现款。执收单位按收入项目汇总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在规定时间内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省外以银行汇兑结算方式缴款的,缴款人应在汇款用途栏简要注明“执收单位名称和缴款项目”(其字数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十八条  受理银行是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由受理银行按规定录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相关信息。

受理银行不是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由受理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提交执收单位或缴款人选择的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收到政府非税收入款项的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以第三联凭证作贷方凭证,并按规定录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相关信息。

省外以银行汇兑结算方式缴款的,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在款项到达“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应通知执收单位,并根据其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补录相关信息。

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在每个工作日开始办理业务前,从县财政局服务器下载、更新数据,按照县财政局规定的电子数据格式,将上个工作日财政专户的收缴信息传送至县财政局服务器;并在每个工作日内,从县财政局服务器实时下载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开票信息,以此为依据审核办理非税收入代收业务。

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主办行应及时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传递有关电子信息,按执收单位分项目报送日报、旬报和月报。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收取的各项收入应全额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属纳入财政预算的收入由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集中汇缴县金库。

第四章  收入退还

 

第二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缴入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后,必须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退付范围内退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还:

(一)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三)依法确认为误缴、多缴需要退付的;
   
(四)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五)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第二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退还,应按规定程序报经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分别处理。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国库会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退还由县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使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退还书》(式样见附件2),代理银行据此办理收入退还结算。

政府非税收入退还原则上实行转账结算,原以现金方式缴款且缴款人为个人的,经批准后,转账支付到个人存款账户。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退还书》一式五联。第一联:付款银行交给付款人的回单;第二联:付款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收款银行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的收账通知;第五联:付款人交执收单位。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理银行违反规定向外签发《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的,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含山县支行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核算操作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元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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